连云港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通过专家评审

发布时间:2017-07-10

  近日,《连云港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通过专家评审,规划中对我市水域范围内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渔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具体体现。

  此次规划年限为10年(2016至2025年),规划中对我市水域范围内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将国家级对虾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海洋特殊利用区(排污区)、港口、航道划为禁止养殖区,这部分区域约53万亩。将海洋公园、特别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部分水库等区域划为限制养殖区,对养殖的规模、品种、方式和投入品等进行限制,较好地兼顾渔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平衡。将水库养殖区、藕田综合种养、低洼盐碱地、沿海地区部分海水池塘滩涂等区域划为临时养殖区。这部分养殖区域属于临时性质,在其原本设定的主体功能没有启动之前可以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水产养殖活动。规划中还根据目前紫菜、贝类和海水网箱技术发展的实际,将水产养殖区域适度向浅海的较深水域拓展,大力发展陆基工厂化养殖、包括高密度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技术,使水产养殖“上岸下海”,实现水域滩涂制约集约化利用,提高利用效率,保持全市渔业生产的规模基本稳定。

  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的工作人员说,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内容来源:省沿海办网站)